2018-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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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部门统一部署,我县将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整合,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保由政府主导、政府和个人共同筹资,参保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2018年度具体政策如下:
一、参保缴费
1、参保对象: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不受户籍限 制。
2、缴费时间:集中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时间为每年9月份以后(具体参保时间以通知为准),未按规定时间参保缴费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在保险年度内出生的新生儿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随参保父母享受当年医保待遇,次年以新生儿本人身份参保。
二、待遇保障
参保居民在缴费期内参保登记并缴费后,自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
1、门诊费用报销: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实行门诊统筹与家庭账户(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个人缴费额的65元设为家庭账户,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诊所和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年度内高达支付限额为300元|人。
2、住院费用报销: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额度不超过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
2018年度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如下:
3、慢性病门诊: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规定的参保居民,经申报评审通过后可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政策。共23个病种:(1)恶性肿瘤、(2)肾功能出衰竭、(3)肝脏、肾脏、心脏、肺、骨、骨髓移植、(4)心、脑血管支架植入术收、(5)肝硬化、(6)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7)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8)糖尿病并发症、(9)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10)心脏病、(11)心脏瓣膜置换、(12)心脏搭桥术后、(13)再生障碍性贫血、(14)股骨头坏死、(15)系统性红斑狼疮、(16)类风湿、(17)慢性阻塞性肺气肿、(18)结核病、(19)重症肌无力、(20)慢性肾功能不全、(21)溃疡性结肠炎、(22)精神病、(23)白血病。
4、不予报销项目:⑴超出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机构服务范围的费用;⑵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⑶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⑷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⑸在境外就医的;⑹其他不应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
三、住院转诊办理
参保患者如需转往县外就医的,需经县级医院逐级 办理转诊证明,在7个工作日内到社保中心转诊窗口办理;同一种疾病过程多次到县外同一家医院住院治疗的,第二次及以后不需要开具转诊单,需在入院前或者入院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等方式办理电子转诊可按正常比例报销。转诊科电话8181511、8181611。
四、投诉举报电话:8118339